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私隐政策

  1. 客户明白客户过去或于日后需要不时应恒富证券有限公司(“恒富”)的要求,向恒富提供客户之个人资料。为运行本合约之交易,恒富可以要求客户进一步提供数据。(本附件中之“数据”一词乃指该等数据)。
  2. 客户明白,於“开户资料表格”中或其他文档要求下,客户填写之数据须与客户向恒富提供之数据相符,否则恒富可能不能为客户开户或继续营运账户,或不能为该账户进行交易。
  3. 客户明白,恒富从客户获得之数据,可以提供予以下人士:
    1. 任何恒富集团之成员;
    2. 任何委托人,而证券或其他资产是以该委托人名义注册;
    3. 任何为恒富或其他接触数据之人士提供行政、数据处理、财政、电脑、电讯、付款或证券结算,财务供应者;
    4. 恒富以客户之名义或代客户等交易之人士,或该等人士之代表;
    5. 本合约之任何受让人、承让者、参与者、次参与者、授权人或继承人;及
    6. 政府、监管机构或其他团体或机构,不论是按法律槼定或是恒富须遵照的有关槼则。
  4. 客户明白,恒富不时从客户处获得之数据,可作下列用途:
    1. 令客户的交易指示得以生效,及运行客户之指示;
    2. 提供有关账户之服务,无论该等服务是由恒富提供,或由其他人士提供;
    3. 查找或核实客户之信用状况,以确定客户之财政状况及投资目的,及促使或协助使用其他人能对客户作同样之查证;
    4. 收取到期欠款、行使抵押保证金,或采取其他有利恒富之权利与利益之行动;
    5. 推广恒富现有及未来之服务或产品;
    6. 作为恒富纪录数据之一部份,而该等数据将会被传阅;
    7. 让恒富或其他人等遵守有关的法例、监管槼则及其他要求;及
    8. 作为以上任何一项或多项有关或附带之用途。
  5. 客户明白,客户有权要求得该等数据之副本,亦有权更正该等数据。客户如有此要求,须致函到香港上环德辅道中 308 号 24 楼 2407 室,恒富证券有限公司之个人资料主任。客户明白,恒富须为此项要求征收费用。
  6. 客户明白,当恒富运用此等数据推广现有及未来之服务或产品时,客户必须致函恒富要求恒富不收取任何费用而停止数据作此等用途。